⒈ 铸有刑法条文的鼎。
引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“三月, 郑 人铸刑书” 晋 杜预 注:“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。”唐 沉亚之 《省试策三道》:“郑 产 以刑鼎兴讥,是称叔代,昭然薄厚,岂俟敷陈。”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一编第四章第四节:“与此联系,就出现法律上的改革,如‘刑书’、‘刑鼎’、‘竹刑’等等。”
⒈ 铸有刑典的鼎。
引《左传·昭公二十九年》:「冬晋赵鞅荀寅帅师汝滨,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,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。」